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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上矽肺病煤矿拒赔 法院主持公道
发布时间:2013-01-10 11:23:13


     本网讯(陈奕杉)   李继民给煤矿干了十几年患上矽肺病,由于其工作期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为了维权李继名奔走于人社局与法院之间。日前,李继名终于拿到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李继名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李继民于1996年5月到南丹县车河镇选矿厂矿区从事井下风钻工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李继民因身体不适离开工作岗位进行检查治疗。2011年7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确诊为矽肺壹期合并肺结核。由于治疗需要大量医药费,李继民找到用工单位协商此事,未料用工单位不承认李继民为其单位职工,由此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2012年10月18日,李继民向广西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西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依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南丹县车河镇选矿厂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然与李继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继民在岗期间的工作由原告单位安排,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且李继民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丹县车河镇选矿厂与李继民自1996年5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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