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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实施法律法规知多少?
作者:王广潮   发布时间:2013-01-06 10:49:20


    2013年已经来临,下面是笔者整理的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愿与大家共同学习。

    1、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刑诉法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解释》分24章,共548条,比《98年解释》增加了181条。《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民诉法的修改决定共60条,涉及条文100多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268条增至284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

    4、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5、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6、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2012年12月13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对1998年发布的原规定作出全面修订,《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修订后的《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7、2012年10月9日,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驾照新规,对违规驾驶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即闯红灯等一次扣6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一次记6分;故意遮挡号牌扣12分等等。新规还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此外,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抢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8、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代证。同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选择部分大中城市户籍派出所,试行为首次申领和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公民增加登记指纹信息。

    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已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将被取消,旅客将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火车票价也将相应下调,执行取消强制保险后的新票价。强制保险取消后,旅客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买保险。

    10、2012年12月3日, 环保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天然气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这是环保部在今年初提出天然气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后,再次提高其排放标准。

    11、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我国始于2004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大大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金将由目前的3万元上升至最高1亿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2、2012年3月31日卫生部发出公告,公布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该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了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由于新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食品企业必须执行新规,“营养牌”不能再随意打了。

    13、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出台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明天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取消的包括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等15项,免征的包括因公护照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5项。

    14、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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