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立融)
近年来,租车行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城乡,但是由于汽车租赁行业准入门槛低,特别是很多小型租车行管理机制不完善,防范意识不强,汽车租赁业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垂涎的对象。近日,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租赁汽车的案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6月2日,刘某冒用颜某的身份证以及驾驶证复印件到钦北区平吉镇某租车行与老板陈某签订租用汽车合同,租赁汽车为五菱面包,车价值四万多元,租期为一天,租金每天130元。签订合同后陈某把车交给刘某使用,第二天,陈某见刘某没有归还车辆,便拨打其手机,但已打不通,6月5日陈某接到自称是颜某的男子的电话,提出再租两日,但陈某不同意并要求还车,此后就打不通该男子手机了。20天后由于汽车无法启动刘某把所租车辆开到修理厂修理,在询问修理价格后就离开了,修理厂老板见无人认领,便根据车辆信息联系到了车主陈某,陈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后把刘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