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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高息为诱饵诈骗800余万被起诉
作者:盼盼 发布时间:2013-01-04 15:09:03
本网讯(肖福林)
2012年12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成在天集资诈骗804万元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1年期间,被告人成在天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经营加油站、开采莹石矿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以支付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三十余名被害人大量筹集资金。自2011年5月起,成在天将向上述人员筹集的资金以月利率15%至30%不等的高息放贷给张某、袁某、刘某等人共计595万元,后张某、袁某、刘某等人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外逃。此后成在天为维持所谓的资金链,不惜承诺任何高息向外筹集资金,并采取后期借款支付前期借款及利息的方式维持其资金链运转,借以骗取他人信任而获得更多资金。2011年12月中旬,成在天因资金链崩溃而外逃。2012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御景山庄小区成在天的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归案。至案发时止,成在天尚有1027万元欠款无法偿还,除去已向上述被害人支付利息223万元外,成在天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0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在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将择期开庭和宣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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