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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后起争执 莽撞男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07 10:14:20


     本网讯(苏传清)   2012年12月4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海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海晨和何艺谋、梁湛等人在钦州市妇幼保健院旁的啤酒摊处喝酒。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海晨提出去打台球,大家不同意。黄海晨欲启动摩托车离开时,何艺谋上前拔掉黄的摩托车钥匙,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后何某行至钦州市安州大道斑马线处时,被告人黄海晨持砖头砸伤何艺谋的右眼部,何艺谋受伤后被送到钦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何艺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已达到八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黄海晨出生于1993年5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海晨亲属将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人民币一万元交到本院帐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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