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陈素娟)
欠钱不还“玩失踪”,公告传唤不应诉。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民一庭缺席判决被告李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华丰欠款40000元整。
原告王华丰是个体运输户,被告李明辉贩煤经常用原告的车辆,双方协商用车、付款都是在襄城县县城。2012年8月23日,在襄城县城关镇东环路汽修店里,经原、被告算账,被告欠原告运费40000元整。被告当即给原告写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运费40000元整,欠款人李明辉,2012年8月23日”。写下欠条后,被告又将自己的手机号写给原告,说过两天一定给钱,但是两天后被告消失了,再拨打手机号码提示停机。由于联系不到被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0000元,并归还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日的利息。法庭依法公告传唤后,被告李明辉亦未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明辉欠原告王华丰运费4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至还款日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