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美珍)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2011年8月中旬一天10时许,凤山县人李南在自家喝一瓶啤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本县人魏某去凤山县某乡街上玩耍,两人在乡市场的粉店内吃饭喝酒,李南喝了3瓶啤酒。当日14时许,李南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魏某行驶,当车辆行驶某路段时,撞中他人停放在路边的一部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发生争议,知情人报警,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到场处理,将李南带到凤山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南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49㎎/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驾驶机动车时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49㎎/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已达醉酒驾车,其行为已完全具备危险驾驶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