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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及对策
作者:任君芳 发布时间:2013-01-05 09:14:58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新突破,它有利于规范刑事审判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地区的量刑基本统一,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笔者根据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六个多月来的在量刑规范化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一总结剖析,以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当前量刑规范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主动缴纳罚金没有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最低不能少于500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谈到,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额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主动缴纳罚金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却没有将主动缴纳罚金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与现实不符。导致我们在适用规范化量刑意见时对此情节的适用没有依据。从2010年10月1日至现在,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5件,其中有12件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家属在退赔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上主动缴纳罚金,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在适用规范化量刑意见时,我们无法将主动缴纳罚金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写入量刑意见书,导致家属的误解。 2、未规范未成年人一人犯数罪如何减轻处罚。是数罪并罚后在总和刑期以下,单罪最高刑期以上减轻处罚;抑或是每个罪名均减轻处罚,在此区间综合量刑;还是减轻数罪中判处刑罚最重的罪名刑期,其余刑期综合考虑处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将未成年犯按照年龄划分为4个档次,规定不同的年龄档次相应减少基准刑的范围。但是,对于未成年犯一人犯数罪,如何适用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却未规定,导致对未成年人一人犯数罪的量刑出现偏差。例如,2011年3月,我院审理李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被告人参与破坏电力设备8起,价值88380元,参与盗窃7起 ,价值89180元。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在7-8年的区间量刑。如果是数罪并罚后在总和刑期以下,单罪最高刑期以上减轻处罚,则被告人李某某应当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量刑明显过重。如果是每个罪名均减轻处罚,则应当在10年以下2年以上判处刑罚,综合量刑的区间过大且罪刑不相适应。如果是减轻数罪中判处刑罚最重的罪名刑期,另一个刑罚给以较轻的量刑,则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从以上数据可看出,适用不同的减轻处罚标准,会导致同一案件判处刑期差距较大的结果,有违规范化量刑的初衷。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没有犯罪起点的数额,也无犯罪巨大的数额。我国刑法条文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罪的起刑数额没有做出规定。河南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此规定是:“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3000元,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仍然没有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多少数额才构成犯罪,是一次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才构成犯罪,还是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3000元,是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导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起刑标准不统一,起点刑确定无根据。 4、没有将管制、单处罚金作为刑罚来综合考虑。综合研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河南省高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15中常见罪名的量刑意见,罪名最低起刑点为3-6个月有期徒刑。没有将管制、单处罚金作为具体的刑罚量刑起点综合考虑。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对于那些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和财产刑中积极缴纳罚金的被告人,明显显失公正。 二、今后建议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均是试行性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各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积极稳妥的扎实开展审判工作,同时对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便更加完善。 1、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完善量刑情节,将主动缴纳罚金作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针对案件数额设定不同的主动缴纳罚金数额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从轻处罚的区间和档次,鼓励被告人多退赔被害人损失,多缴纳罚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将未成年犯纳入一个特殊的量刑群体,针对数罪中的不同情节,不同罪名,给出相应的规范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区间,以利全省的规范化量刑。 3、确定部分刑罚条文中犯罪追诉数额,便于确定起点刑。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有科学地确定犯罪追诉数额,才能便于确定起点刑。 4、将管制、单处罚金纳入最低量刑的量刑起点。将我国《刑法》规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低量刑段,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同时符合数个情节可以在“在三个月拘役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直至适用管制、单处罚金。”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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