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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儿子状告母亲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平心静气地调解了此案。
丁小力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父亲丁大力一起生活。丁小力于2012年10月份因患上白癜风住院治疗,先后共花去医疗费26629.1元。丁大力因身体不好,没有能力外出工作,只能在家种地挣钱,家庭生活困难,孩子花费的医疗费用对丁大力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丁大力为此多次向丁小力的母亲王君讨要抚养费、医疗费未果,遂以丁小力为原告,丁大力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王君诉至法院,要求其负担医疗费26629.1元的一半。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考虑到生硬的判决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宜调解解决。承办法官遂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摸清双方的意思,找到争议焦点所在。在时机成熟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一开始,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丁大力埋怨王君不尽抚养义务,王君则称自己每月已按时给付儿子抚养费,应包含了医疗费用,且称自己无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负担此医疗费的一半。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调解陷入了僵局状态。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适时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安抚双方的情绪,分别告知了对方存在的困难。最终在承办法官几番沟通与耐心讲解之下,丁大力对请求的数额做了让步,王君也表示会想方设法借钱给付孩子相应的医疗费。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君于2012年12月31日一次性给付丁小力医疗费10000元,不再负担其以后治疗白癜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