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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为姐姐付医疗费、丧葬费可否由姐夫偿还
作者:黄琼辉 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2-12-21 14:14:36


    【案情】

    被告蒋海洋与周梅系夫妻,原告周婷婷系周梅的妹妹。2011年12月8日22时30分许, 案外人李斌斌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周梅在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27号门面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梅住院治疗77天后,于2012年2月23日医治无效死亡。案外人李斌斌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受害人周梅受伤住院后一直由原告周婷婷护理,原告在护理期间为姐姐周梅垫付了医疗费76783.7元,周梅不幸死亡后又垫付丧葬费8160元。原告周婷婷多次要求姐夫蒋海洋(本案被告)返还上述垫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

    【解析】

  关于被告是否有给付原告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及护理费的义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与周梅系夫妻,周梅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有救助和给付医疗费的义务。周梅死亡后,被告有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的义务。尽管周梅的死亡是案外人李斌斌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但被告可以依法要求李斌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周梅的妹妹,基于亲情关系垫付医疗费,承担护理责任及办理善后事宜,但并无法律义务。因此原告有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的权利。二、关于原告请求给付项目的确认。原告为周梅共垫付医疗费76783.7元,在兴安县新农合报销10800元,全州县新农合报销20726元,尚余45257.7元。周梅死亡后,原告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丧葬费8160元。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的依据,其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基于亲情承担了周梅住院期间的护理,而被告并非侵权人,侵权人尚未承担赔偿义务。其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可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行主张权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海洋给付原告周婷婷垫付的医疗费45257.7元,丧葬费8160元,共计53417.7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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