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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 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办理房屋登记
发布时间:2012-12-28 10:08:40


     本网讯(蔡洪波)   共同生活多年的小田和小瑞离婚了,两人协商共同按揭贷款购买的楼房归小瑞所有。于是小瑞独自一人继续偿还按揭贷款,但当办理房屋产权证明问题出现了。

  小田和小瑞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仍是夫妻,在银行看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办理房屋主权证时亦要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瑞找到小田要她帮助办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机关要求小田签字证实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小田认为双方已离婚,小瑞是否办理房照与自己没有关系,无奈小瑞诉至法院要求小田协助办理主权登记。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恿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须经依法登记。小田和小瑞虽然协商了望到所有权的归属,但未办理权属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力,该房屋是小田和小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小瑞所有,小田应协助小瑞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法院支持了小瑞的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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