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离婚约定“无共同财产” 女子追索补偿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2-12-28 09:11:17


     本网讯(通讯员 谭召日 张行文)   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无共同财产处理”,之后女子黄兰以前夫廖德才未补偿其一分钱而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12月27日,广西武宣法院驳回了黄兰的诉求。

    2003年5月6日,廖德才与黄兰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廖德才在城区内开了一间门面做生意,用以维持家计。2004年,略有积蓄的二人共同出资在县城内买下一块面积为67.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建起了一层砖混结构的楼房。后因感情破裂,黄兰提出要求离婚,双方于2011年9月15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时,廖德才讲房产不好分割,之后给一定的金钱补偿黄兰即可。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处理……”过后,廖德才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没有补偿原告一分钱。于是黄兰便诉至法院,要求将共同建造的楼房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黄兰主动提出要求离婚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声明并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处理,各自负责偿还自己所欠债务”,这是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行处分自己权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并予以维持。本案中,原告以离婚后被告没有履行诺言给予经济补偿为由要求分割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遂驳回黄兰的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