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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醉酒驾车 自伤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7 09:56:19
本网讯(莫秀云 韦金璇)
酒驾,醉驾,都是违法行为,醉驾更是犯罪行为,驾校教练最应该知道醉酒驾驶的后果,但是广西象州县某驾校教练罗某却以身试法,在与他人一起喝酒后还酒后驾车,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与他人在象州县某酒店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至象州县象州镇平安大道财政小区路口时,为了避让一辆电动车,致使其驾驶的小轿车侧翻,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罗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依法对其抽血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出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38 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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