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驾校教练醉酒驾车 自伤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7 09:56:19


     本网讯(莫秀云 韦金璇)   酒驾,醉驾,都是违法行为,醉驾更是犯罪行为,驾校教练最应该知道醉酒驾驶的后果,但是广西象州县某驾校教练罗某却以身试法,在与他人一起喝酒后还酒后驾车,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与他人在象州县某酒店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至象州县象州镇平安大道财政小区路口时,为了避让一辆电动车,致使其驾驶的小轿车侧翻,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处理该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罗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依法对其抽血进行酒精检测,检测出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38 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