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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致人死亡领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20 14:13:14


     本网讯(蓝韦丽 覃永德)   醉酒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害人又害己。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罗德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罗德轶醉酒后驾驶其多功能拖拉机碰撞对同方向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罗美连,造成罗美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当时罗德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状态。忻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德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德轶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支付了被害人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25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罗德轶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德轶忽视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农用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德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罗德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德轶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德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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