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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刑罚追悔莫及
作者:曹树宪 吴治衡   发布时间:2011-05-25 15:53:56


    5月24日,陕西省白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醉酒驾驶的冯意(化名)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冯意表示服判。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白河县醉酒入刑第一案。

    2011年5月6日19时30分许,白河县中厂镇村民冯意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红顺路中厂镇同心村时,将一行人挂倒后逃逸,造成该行人受轻微伤。经对其抽血检测确定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冯意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冯意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白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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