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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醉驾第一人被判拘役一个月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11-05-13 14:37:28


    5月12日下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对被告人马自哲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起案件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安康市对醉驾者的首例判决。

    2011年5月6日下午18时,被告人马自哲与同事一起在汉滨区文昌南路某农家乐吃饭,期间被告人马自哲饮用啤酒3瓶,饭后被告人马自哲驾驶杨秀光的小型越野汽车,从农家乐经文昌路过东堤什子至金州广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随后又对其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

    庭审中,被告人马自哲泣不成声,对自己酒后开车的行为十分后悔,并真诚认罪。

    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自哲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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