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1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位于步行街商贸区303号住房归原告江雪琴所有,被告胡明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3年4月10日,被告胡明源以其名义购得泗洪县步行街商贸区303号住房一套。2008年5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套住房归原告江雪琴所有。协议签定后,双方未履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09年,被告胡明源将该套住房抵押给案外人李丽,并进行了产权抵押登记。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29日,结束时间为2010年12月28日。2010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套房屋确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该项诉请。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胡明源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为证,被告胡明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法院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离婚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在步行街商贸Ⅱ区304号住房设立了抵押,并经登记生效,现抵押情形已消除,原告要求确认该住房归其所有,予以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