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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逾期未还 法院判决本息并付
发布时间:2011-04-22 14:35: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国平)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借钱不还那可真得要公堂相见了。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377160元。

    2007年6月8日,被告杨某向原告立据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975‰,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付12.09‰利息,定于2009年6月7日到期归还。杨某以其坐落于桃源县漳江镇的房屋一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在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至2011年3月22日止尚欠利息77 16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771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合法有效;杨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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