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庆华)
男子谢某云家住灵山县新圩镇的谢某云,在与同镇的马自长、何善金、刘荣超一起吃饭时,向他们吹嘘其父母家中藏有巨款,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导致被盗4.4万元。2012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荣超、马自长、何善金十年至十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剥夺三人政治权利各一年。
根据酒席中谢某云吹嘘其父母家中藏有巨款的情况,2012年6月4日,马自长提出犯意并与何善金、刘荣超经商量后,于当日20时许,共同窜到灵山县新圩镇谢某平的家中,先由马自长踩点并放哨,然后由何善金、刘荣超进入谢某平的家中盗走谢某平存放在家中柜子内的用塑料袋包装的4.4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群众举报,于次日抓获刘荣超,并从刘荣超身上搜查出赃款8千元。当日公安民警在刘荣超的带领下抓获被告人马自长,并从马自长的家中搜查出赃款1.3万元;2012年9月26日21时许,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公安分局北栅派出所干警在工作中抓获网上在逃人员何善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所缴获的赃款2.1万元发还给谢某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自长、何善金、刘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刘荣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法院决定对刘荣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