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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刘克伟    发布时间:2012-12-18 14:52:29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挂靠经营在客货运输行业中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个体车主购买车辆后没有营运资格,必须要挂靠到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以被挂靠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挂靠人一般要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规定,当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挂靠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争议的焦点。

    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有五种处理结果:一、判决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如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二、判决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有限连带责任。三、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挂靠人无力赔付时先行垫付,即所谓的垫付责任;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年1月8日)》规定:“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判决直接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直接赔偿责任;它的理论基础是:挂靠车辆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人就应对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向实际车主行使追偿权。五、判决直接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豁免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有限的连带责任。

    首先,由于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单位为挂靠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的商业信赖利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目前对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判令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加以衡量,挂靠人作为主要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被挂靠人承担着对公司运输安全日常督促和教育等职责,故其在管理方面有一定责任。如果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就会导致其更加懈怠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和监督,这既不利于受害人损失的弥补,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被挂靠人也应被认定为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这种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体现。《意见》的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其次,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取决于其得到的经济利益。车辆实际运营过程中,受益人主要是挂靠人,如果不分情况的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复” 可见,根据“谁收益谁担责”的原则,作为挂靠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并从中获利后,就应当对该车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但函中“适当的民事责任”是具有弹性的指导用语,目的在于鼓励各地法院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更符合法理和国情的裁判规则。如果被挂靠单位在与挂靠人的协议中,除了约定收取管理费,还为自己设定了更多的权利(包括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者为挂靠人设定了更多的义务时,被挂靠单位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完全符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

    近日,重庆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后,如果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就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可见,在挂靠车辆管理松散、客运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事故索赔困难的现状下,被挂靠单位的责任已日渐明晰。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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