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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赔偿款中抵扣?
作者:何玲玲 游雅   发布时间:2012-12-14 11:09:38


    【案情】

    2012年3月,周军、周华承揽了萌芽小学校园内的树枝修剪工作,并与萌芽小学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并起效后,周军、周华就雇佣郭荣为来具体实施树枝修建工作,郭荣又叫来罗宗等人一起来完成该项工作。在修建树枝期间,罗宗站在梯子上砍一棵树,其他人就在旁边不远处拉已砍断的另一棵树枝,结果该树枝倒向罗宗方向,树枝将梯子打到,导致罗宗摔倒,并弄伤右手。郭荣等人将罗宗送往医院,经诊断,罗宗的右手第Ⅱ、Ⅲ掌骨粉碎性骨折,右手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治愈出院后,罗宗通过“新农合”已报销医疗费9000元。现罗宗要求周军、周华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而周军、周华提出,赔偿款的数额应该减去罗宗在“新农合”报销的9000元,只要陪21000元。

    【分歧】

    该案中,对于罗宗已通过“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赔偿款项中被抵扣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罗宗的损失共计是30000元,其在“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包括在他的损失范围内,理应被扣除,否则他就是一个事件获得了两次赔偿,不合理。第二种意见是,罗宗在“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不应在赔偿款项中被扣除,因为“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与赔偿款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新农合”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医疗互助制度,采取个人统筹、政府补贴和国家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但“新农合”的基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目的是保障农民在遭受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体现出政府对农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本案中,周军、周华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也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能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政府和参加“新农合”的罗宗。若扣除罗宗从“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无疑侵权人周军、周华成了罗宗参加“新农合”享受医疗保障补贴的受惠人,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反而得到国家补偿来减轻本应承担的责任,显然违背了国家制定“新农合”政策的本意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周军、周华提出的扣除“新农合”报销款的说法于法有悖,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二、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新农合”也是国家制定的一种医疗保险政策,应是《保险法》调整的关系。罗宗作为被保险人,他通过“新农合”报销得到9000元,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该案中的第三人即是周军和周华,故周军和周华要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的数额应是罗宗的实际损失,不能扣除罗宗在“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因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和罗宗与周军、周华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罗宗在“新农合”报销的医药费不应在赔偿款项中被扣除,周军和周华应赔偿罗宗实际产生的损失。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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