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晏耀如)
覃某之子邓某在石门县某煤矿因工死亡,经协商该煤矿赔偿邓某家属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现金支付了28万元,余款17万元由煤矿出具了欠条,定于日后给付。不料邓某之妻邹某拿到赔偿款及欠条后,却拒绝给邓某母亲覃某分割,覃某无奈之下,将儿媳妇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分割其赔偿款12.5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覃某是否有权分割赔偿款展开了辩论,覃某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直接受害人死亡时,赔偿义务人给予间接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弥补,其作为死者母亲,属于死者近亲属,当然有权分割该款项。而被告邹某则认为覃某年岁已高,根本用不了那么多钱,覃某要求分割赔偿款的目的只是为了防老,她愿意对覃某履行赡养义务,但是不同意分割赔偿款给原告。
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均固执己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虽然不是遗产,但是作为死者将来的收入损失,原则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依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死者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于是将死亡赔偿款总额剔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教育费的剩余部分,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判决被告邹某给付原告覃某10万元的死亡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