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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巨款后车祸死亡 法官耐心调解促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11-12-20 14:09: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农耀林)   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将被执行人吴丽梅同意变卖其所有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的一处住宅,并将变卖得的房款26万元汇入了申请执行人凌云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帐户。至此,几年来一直困扰被执行人吴丽梅的“心头病”终于得到解决。

    吴丽梅与刘承相系夫妻关系。 2007年8月7日,刘承相向凌云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交纳承建金秀至平南二级公路第七标段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借款期限30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到期。但事与愿违,2008年11月24日,刘承相驾驶汽车在南百高速公路田东段111公里+4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2009年,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将刘承相的妻子吴丽梅及三个财产继承人刘高君、刘世坛、杨树枝等四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吴丽梅等偿还刘承相生前债务。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主持调解,作出(2009)百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由吴丽梅等人在继承刘承相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种种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无法偿清所有债务。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丽梅在丈夫去世后,一个人挑起了全家的重担,既要照顾正在读大学的儿子,又要照顾家中年迈的老人。受害人作为家庭支柱,突然车祸离去,并留下这笔巨额债务,确实给家人留下“心头病”和带来沉重的打击。

    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执行法官多次往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做协调工作,希望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找出尽可能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之前已将事故保险金以及一部分财产偿还给申请人凌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吴丽梅除在凌云县住房外,在百色市右江区尚有一处房产,价值约25万元,该处房产无人居住。为了使该案件能有效地执行,执行法官不辞劳苦,多次进行协调与权衡。功夫不负有心人,申请执行人终于同意由被执行人变卖被执行人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的该套房产,作为抵偿本案债务。

    该案经执行法官的执着与奔波,和谐调解促成两家和,被执行人的“心头病”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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