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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因非法持有毒品“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2-12-10 15:35:04
本网讯(肖福林)
从2000年至2011年“三进宫”后,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男子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再次获刑。11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刘传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传,男,1973年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0年6月28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6月2日,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金色年华精品酒店”519客房内,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传,从其携带的包内当场查获冰毒一小包约14.42克及麻古一粒约0.1克。在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在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传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传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传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传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刘传是累犯,又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刘传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对其作了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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