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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有毒品10.1克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2-11-26 08:48:04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林伟)   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依法判处和尚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和尚民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携带,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吉利批零部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净重10.1克的毒品海洛因。另查明,2012年6月10日当日,被告人和尚民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尿检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尚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和尚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1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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