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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非法持有毒品 不悔改获重罚
发布时间:2012-10-09 14:54:08


     本网讯(通讯员 肖嘉国 陈代辉)   2011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肖某被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9月,肖某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重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现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为购得低价毒品“麻古”吸食,通过电话联系贩毒分子“天王”(另案处理)后,在津市市大桥附近从其手中以30元每粒的价格购得“麻古”500余粒,付毒资15000元。回家后吸食过程中,肖某觉得购回的“麻古”纯度不高,遂与“天王”电话联系加价换高纯度的“麻古”。5月28日15时许,肖某携带“麻古”从安乡县开车前往津市市,在途经安乡县石龟山大桥收费站时,被安乡县公安局缉毒民警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挎包中收缴毒品“麻古”疑似物红绿两色药丸3包,净重共计45.77克。经检验,红绿两色药丸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另查,案发被告人肖某被人毒俱获时,公安机关还一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涉案现金人民币25000元;当天对其尿液进行苯丙胺类尿检板检测,发现其尿样呈阳性反应,表明其系社会吸毒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麻古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量达45.77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肖某曾因涉毒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再次涉毒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肖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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