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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做新时期优秀法官
作者: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伟 发布时间:2012-10-10 09:52:04
应当说,面对日益复杂的形势任务和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要求期待,作为一名法官,要想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不仅需要谙熟法律条文,而且要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具体化为判决的标准,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和推理,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准确领会立法本意 应当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目的和初衷,不可能无缘无故制定一部法律,也就是说出台一部法律必然是要保护一定的社会权益、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法的功能所在。作为法官,在办理一些法律条文表述模糊或者对语言文字可能会有不同理解的案件时,就要认真研究立法的本意,从而做出正确的解释。我们还是以闯黄灯是否违法这个案子为例,我认为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就是充分领会了《道交法条例》的立法本意。法院判决认为,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本意在此非常明显,它的价值取向就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判定闯黄灯的行为违法是符合《道交法条例》保障公共安全的立法本意的。 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不仅有助于解释个案,对于某一类案件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前一段时间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议,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也都纷纷表态,使得最高法院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连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进行评论。笔者认为,这其中不乏某些媒体的片面理解与误读最高法院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但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个人理解还是应从严掌握,不易放宽解释。因为我们必须充分考虑醉驾入刑规定的立法背景: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全国每年有3500余人因酒后驾驶肇事死亡,9000余人受伤。近年来接连发生的“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醉驾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更是成为社会之痛、公众之忧。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者对醉驾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应当说,醉驾入刑的初衷,就是要提高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遏制醉酒驾驶,将醉驾的损害后果消灭在萌芽之时,所以醉驾行为不以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至于说是否不论情节一律醉驾入刑,虽然目前实务和理论界仍有有争论,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或最高法院没有正式做出解释前,还应从严解释为宜,这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要注重把握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一般来说,法律原则反映了一部法律的价值追求和内在理念。不论是理解和解释法律,还是依据法律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都离不开法律原则的引领。有些案件在无法直接援引法律条文时,法律原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从而得出正确结论;还有些案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我们在理解法律条文时,不应背离法律原则去孤立地理解,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条文,或者法官在多个条文之间选择时发生冲突,那么作为法官就可以依据法律原则确定一种法律关系或协调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这正是原则统领具体法律条文的含义之所在。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第三者”遗赠案):已婚的黄某与张某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后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陪侍在黄某的病床前。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遗嘱,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以该遗赠协议违背“社会公德”而宣告该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尽管遗嘱形式上合法,但其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某本应享有继承权,黄某将财产遗赠给张某,实质上剥夺了蒋某的合法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遂判决驳回上诉。 我们再看一个不久前台湾地区高等法院的案例: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彭姓男子骂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的廖姓邻居“不要脸”,被对方告上法院,一审以公然侮辱判彭有罪,高等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廖姓男子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设置违建,彭姓男子骂他的言论涉及公共安全而与公益有关,措词虽激烈失允,但仍在合理范畴。彭姓男子骂邻居“不要脸”,虽让廖姓邻居觉得刺耳,但廖姓邻居在防火巷上盖违建,让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彭姓男子同样感到不适。对于彭姓男子骂廖姓邻居“不要脸”,是否损毁廖的名誉?判决指出,一个人有维护良好声誉不受抹黑的权利,却没有“欺世盗名”的权利,名誉应构筑在事实之上,法律没有理由处罚说实话的人,且卷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廖姓邻居占用公有地的行为理应享有良好评价。据此,台湾高等法院改判彭无罪。虽然台湾地区与大陆分属不同法系,法律习惯也不相同,但笔者认为这个案例对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原则对个案裁判的指导性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要善于培养法律思维和社会思维 法官的司法裁判首先是一个法律思维过程。所谓法律思维,按照郑成良教授的定义,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的逻辑,指的是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法律思维过程就是以合法性为基础,围绕矛盾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不同的思维角度会导致不同的结论,作为法官,要善于培养运用法律思维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尤其在进行裁判文书的说理时,更是要注重运用法律的思维来阐释事实和理由。同时,司法裁判又是一个社会思维过程,法官不仅要熟知法律,还要了解社会生活、研究社会问题,充分运用社会学知识、日常生活智慧和群众语言,这样才能弥合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模糊性与现实纠纷的具体性、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在培养法律思维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社会思维,既要学会围绕法律规则思考问题,又要善于洞察社情民意,发现法律与现实生活的内在结合点,通过富有合理性的解释和说理,消解冲突双方的对抗。 一般来说,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了解主要来自法院的裁判文书,而裁判文书正是法官充分运用法律思维和社会思维分析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载体。“南京彭宇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和媒体的大肆炒作,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里我们暂且不说本案在适用法律和最终事实认定上有无不当,但是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却不能说是恰当的,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最终导致舆论普遍不认同,也引发了关于全社会道德滑坡的争论。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社会思维分析推理,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和结论,通过办理案件调和社会矛盾,弘扬道德观念,确保案件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我们不仅要准确领会法律精神,还要注重讲究司法智慧。维护公平正义不仅仅需要能力和勇气,很多时候还需要智慧。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的关键时期,大量社会矛盾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刻处在各种冲突、矛盾的风口浪尖,稍有不慎就会由矛盾纠纷的化解者转化为矛盾纠纷的焦点。因此,正确处理矛盾、妥善化解纠纷,更多时候需要司法智慧。司法智慧既是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智慧,更是透彻析理、利益衡量、化解矛盾冲突的智慧。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准确把握矛盾纠纷的起因、性质、责任的同时,还要理解、关切、体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个人权利的敏锐感受,让他们时刻感受司法的人文关怀,从而提高对司法机关的认同度。我们还要注意把握社会心态,加强与相关媒体的沟通,对一些敏感案件要及时主动发布相关信息,防止媒体和舆论先入为主,造成非理性情绪蔓延,切实避免冲突纠纷演变为公共事件。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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