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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救雇员受伤 雇主须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06 10:52:21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雇佣过程中,他人为了救雇员受伤,责任由谁担?2012年12月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沈钢、栾英、李文、姜春四雇主连带赔偿见义勇为者于亮各项损失共计124670.88元,驳回原告于亮的其它诉讼请求。
沈钢、栾英、李文、姜春四人经营一运输业务,并雇佣两个司机,一个是驾驶司机张沙,另一个是封车司机万和。 3月4日,张沙驾驶一辆货车到虎林一米业公司装稻糠。装完车后准备封车,司机张沙上车往前提车,但由于场地有稻壳没有起动好车致车辆向后滑动,车上的稻糠就碰到输送机,再起步时刮倒输送机,造成输送机移位支架断裂落架,同时在车上准备封车的司机万和为躲避输送机从车上掉下,被刮落的输送机砸到左小腿。在地上的装卸工于亮看到输送机要砸到万和,就去拽输送机,也被输送机砸到右大腿上。于亮共计住院108天,自行交纳医疗费25600元。被告另行为原告交纳医疗费17000元。虎林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上写明原告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九级,医疗终结时间为146天,二次手术费为8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沙与四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原告于亮受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面的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尚欠医疗费256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6278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被告不持异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月工资5000元标准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四被告持有异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按照鉴定结论确认的医疗时间146天、日工资标准105.6元赔偿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按照每日104.16元标准赔偿108天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每日15天标准赔偿108天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请求,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伤情后果、收入水平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141670.88元,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17000元,四被告尚应赔偿124670.88元,并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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