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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首日幼儿受伤 幼儿园以未交学费为由拒赔
发布时间:2012-11-26 11:02:44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丁慧丽)
11月13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颖桥法庭审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张东赔偿原告侯怡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8110.29元。
2月14日,幼儿园开学第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右眼受伤,幼儿园负责人张东立即将小明送去医院治疗。小明的父母得知情况赶到卫生院,又将小明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30日原告诉至襄城县法院颖桥法庭,要求被告张东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张东辩称: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开学首日小明并未缴纳学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潜在危险的意识。其在幼儿园入园试学期间,虽未交学费,但幼儿园对小明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原告小明在幼儿园摔倒,并造成左眼部受伤,被告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张东应当对原告小明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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