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龙勇)
采沙致河道深浅不一,留有深潭,两儿童下河洗澡不幸溺亡。2012年11月1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采沙业主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2年9月7日下午5时左右,小明(7岁)和小建(8岁)放学回家后,来到村前过船的水道洗澡,不久后便滑入水道的深潭之中,小孩亲属得知此事后,一边找人搜救一边向相关部门求助,但当天搜救无果。第二天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才找到两小孩的尸体。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组织双方调解,但因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两小孩父母分别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孩在放学回家后,父母不在家,未及时尽到对小孩的监护义务,致使小孩来到离村庄较远具有危险的过船水道中洗澡,造成小孩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父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小孩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采沙业主采沙后未及时对过船水道进行平整,并且也未完全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虽然在采沙初期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但在这些设施遭到破坏后也未及时重新进行设置,因此,对周边的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隐患和威胁,这也是导致小孩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对小孩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小孩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每个小孩获赔166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