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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休息时死亡 酒友担责10%
发布时间:2012-11-21 15:01:17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元梅)   阮宝酒后在酒友家自行休息时死亡,一审广西巴马法院因阮宝死因不明而驳回阮宝家人的诉讼请求,阮宝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阮宝自行承担90%的责任,其他相关酒友分担10%的责任。

    2011年9月10日上午,王林和王谋到被告葛习、葛军父子家协商建房事宜,其间,阮宝打电话给王林,得知在葛家,便在中午12时赶到葛家吃饭。王林、王谋因为要做工,每人只喝了两碗酒就提前退席出门,阮宝与葛习、葛军父子及林良继续喝到下午15时左右散席后,林良就离开葛家,阮宝跟葛军说感觉头晕要躺在沙发上休息。阮宝在葛家沙发上躺下后,葛习、葛军也各自回房间休息。下午18时许,葛习之妻因要煮晚饭回到客厅时发现阮宝脸色、嘴唇发黑,没有动弹,便喊葛习来看,葛习推了推阮宝,没有反应,即拨打“120”电话。2011年9月18日,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死亡证明》,证明内容为:“阮宝于2011年9月4日19时许,猝死。经现场勘验,排除外力作用致死的可能。”

    经协商,葛习同意自行处理丧事。虽然葛习自行处理了阮宝的后事,但阮宝的母亲及妻子均认为五被告未履行预防及救助义务,对阮宝的死,五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向阮宝的母亲及妻子共同赔偿阮宝的死亡赔偿金238896元;丧葬费11142.6元;抚养费1813.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256852.5元。庭审期间,阮宝的母亲及妻子表示更改为由五被告按各自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阮宝的母亲及妻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6852.5元的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阮宝在与五被告喝酒后身亡,公安机关认定其猝死,而公安机关表述为“猝死”只是阮宝死亡的一种状态,并不是确定猝死是其死亡原因,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死亡与喝酒有关。同时,虽然医院也没能确定阮宝是急性酒精中毒或因其他疾病猝死。但是,阮宝是在与五被告大量饮酒后死亡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喝酒既可以是导致阮宝急性酒精中毒的原因,亦可以是阮宝其他疾病猝死的诱因。阮宝与五被告同桌吃饭喝酒,作为主家的葛习、葛军父子在阮宝醉酒头晕躺在沙发休息时,没有对阮宝的状态进行适时观察和照顾,因而对阮宝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林、王谋在饮酒中途退席,林良没有强行对阮宝劝酒,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阮宝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饮酒和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亦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个清醒的认识,在饮酒过程中应当自我控制,避免受到酒精中毒伤害。但是,阮宝显然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这是导致其死亡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以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计算阮宝死亡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阮宝的母亲及妻子应得的赔偿额及各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比例和数额,认定由阮宝对其死亡承担90%的责任,葛习、葛军各承担5%的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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