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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几点思考
作者:黄耀华 发布时间:2012-12-05 16:08:06
人民,是相对于敌人的一个慨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占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从事体力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拥有社会制度的人们。人民陪审员,从名义上说,是来自人民群众的普通一员,又代表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有普通的一面,也有先进的一面。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促进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提高全社会对司法的诚信度,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勤政廉洁进行监督,反过来,又可以培养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
事在人为。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社会实践,受行业、时空、环境诸因素影响,内容效果各异;思想方法、思维习惯、办事风格也不相同,但是每一位都有着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即所谓历经沧桑。因而,在政治思想,文化专业都是比较好的,可以适应陪审的要求。同时,陪审员是自己积极应聘而参加的,使命与责任在每个人身上应运而生,陪审员在参审中主观上努力发挥长处、展现其优势。但正如人们所说:隔行如隔山。陪审员运用已有的阅历离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还有一段距离。这就是处世做事涉法涉案机会少,虽然都具社会公德、行为道德,但对陪审员仍可能存在某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毕竟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两个不同的慨念。道德是底线,违反道德为人们所不齿,也容易触犯法律,违反则要受到司法的审判与制裁。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践行社会公德、思想道德,陪审中分析总结回顾,“温故而知新”是缩短这一距离的途径。法律知识的内容博大精深,涉及范围维系人们的行为准则。每一案件的形成、诉求内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采信度,各不相同,各有特点,而证据中的主要证据与一般证据,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则是审理的关键。要在其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其主脉,实属不易,更说明了平时加强学习的重要性。经参加中院培训得知,对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是承办法官的正常业务。而经常在案件与法律适用的结合上对案件做阅读分析则应当成为陪审员日常之必修。 凡事都须有认真精神。认真的态度是一种深入与刻苦的心理活动。事业的成功,需要人们倾注一定的时间精力,合理运用有利条件,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努力克服困难和不利因素,以实现最初的动机。人民陪审员虽不像法官那样是一种职业,具有“临时性”,有业余性的一面,也有专业性的成份,但对于陪审员自身和社会来说更具有深刻涵义。除了依法依归裁决外,还要按风土人情、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了解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有认真的心态作指导。了解了案情,分析了证据,分清了法律事实责任与是非,陪审中伸张正义,维护公正公平才能成为可能。不能说陪审员们没有花精力去调查研究,去思考案件的来龙去脉或某些细节,也不能说陪审员们参审不认真不负责,但仅仅依靠这些事不够的,陪审员在参审工作中也偶有失误和不足。此种情形虽不多,但更加说明了认真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在陪审水平中的重要性。 陪审员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陪审工作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对这两种关系的正确认识与处理,对于激发相关人员协同办案的认同感,实现司法过程的和谐,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一、陪审员与法官的关系是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的友情关系,也是配合默契、齐心协力的协同关系。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要公正公平公开办案,力争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或实现调解,工作压力很大。随着经济建设日新月异和法治社会基本形成,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日趋严峻,法官的工作非常繁忙。尤其是作为合议庭核心的审判长更是责任重大。无论是从力推民主司法进程,还是从关心爱护人才的角度,都需要对法官的人格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工作上给予积极地配合。牢固树立相信和服从的意识。这种相信与配合有时是陪审中可预见的,有时是偶然的。另一方面,人民陪审的制度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是人大常委会依照严格程序遴选聘任的,许多都是来自社会各层面的先进分子。法官对陪审员的充分尊重,有助于陪审员们发挥其独特的参与审理、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作用。在工作中,陪审员应该学习法官的敬业精神、严谨作风和主动学习、大胆实践、积极进取的事业心,法官也能够从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陪审员身上学到许多知识,丰富自身社会阅历。在日常工作中树立陪审员与法官互相尊重与互相学习的风气,能够在法院里形成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异曲同工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陪审员与当事人是了解与被了解、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陪审员对当事人的了解,是对案情以及相关情况的全面了解,可以通过阅读案卷、与当事人交谈、咨询法官来进行,这不仅是准确把握案情的途径,也是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秉公参审的必要手段。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着共同的使命与责任,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关心和理解,析情释理,有助于在调解和裁决的过程中实现情理法的完美结合,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又不失公正。这个过程,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 三、陪审员之间的关系,是身份平等的合作关系,又是互相关心互相学习的关系。无论以前或现在从事过或从事何种职业,现居何种职位,在陪审员队伍中都只是普通一员。陪审员之间的画像关心,有时是几句寒暄、一个微笑,有时是对生活问题的看法建议,有时是走访看望,或是代劳 “陪审”(即有时临开庭前,因陪审员因故不能到庭,而由他人来代理),还有时是老陪审员向新来的陪审员给予介绍指导等等。这种关心起到了稳定心态、营造良好温馨的工作环境的作用。陪审员之间的学习交流,多以对某次陪审、某个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的形式展开,通过聊天或讨论无形中提升了大家的法律素养。对个别成员在陪审中存在的不足,诸如服装不够庄重、到庭偶尔不准时等,多为在相宜的场合环境中以旁敲、侧击、暗示进行指导,让人以思考、启发,切忌在众人情况下进行措辞指责,使人反感,以至事与愿违,难以接受。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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