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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独立调解的成功尝试
作者:邹家毅 发布时间:2012-10-19 16:00:05
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为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职能部门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社会资源,将各类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近日,在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该院人民陪审员王洪标的参与下,经过不懈努力,一起三方当事人均存在独立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间情绪都十分激动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其中的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罢访。
甲夫妇共同拥有自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丹寨县龙泉镇,所有权人为甲妻,该房屋因贷款设定抵押于工行丹寨支行。2010年10月5日,甲夫妇向第三人某丙借款5万元,并约定用上述房屋质押,还款期限为一个月,甲夫妇署名出具的收条载明为“预付房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甲夫妇经与第三人某丙协商,第三人丙同意甲夫妇自行出售争议房屋筹款还债,甲夫妇随即对外公示出售房屋信息,但甲夫妇未将出售房屋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工行丹寨支行。2010年11月25日,甲夫妇与某乙就争议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了房屋转让价格为15.8万元,同时约定了办理过户时间及房屋交付时间。同日,某乙向甲夫妇支付购房款7万元;随后,甲夫妇又某乙借款1万元,该项借款双方均同意转作购房款。甲夫妇取得购房款后,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清偿所欠第三人某丙借款,因金额不足,第三人某丙拒绝受偿。2011年元月25日,甲夫妇依照第三人丙的要求,向第三人出具了主要内容为“收到第三人某丙10.3万元用于取出他项权证办理过户”的收条;元月26日,在第三人丙的要求下,甲夫妇与第三人丙到工行丹寨支行办理贷款清偿手续并取出争议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同日,某乙向本院申请对争议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同时以甲夫妇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受理该案;元月27日,第三人丙持争议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到丹寨县建设局换领房产证时,建设局以该房屋因本院裁定查封为由未予换证。2011年3月4日,对某乙诉与甲夫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当日下午,第三人未经本院许可,即入住争议房屋中。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决定对该案作再审,再审期间,因甲夫妇可能涉嫌犯罪,本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本院同时依法裁定结案。因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甲夫妇未构成犯罪,甲夫妇遂以请求解除与某乙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拍卖争议房屋以清偿债务为由,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某乙作出答辩并反诉请求判令甲夫妇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某乙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丙参加诉讼;第三人丙参加诉讼作出陈述后,提出了请求解除甲夫妇与某乙所签订的《买房协议》及由甲夫妇继续向第三人丙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等独立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三次庭审,以上事实得到了充分认定。合议庭经过初步评议后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根本原因并不仅仅是各方进行房屋交易时所存在的行为瑕疵,而是由于甲夫妇因负债累累,已经完全没有能力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再加上近年丹寨县城房屋价格上涨了近一倍,故乙方及丙方只有抓住了房屋才可能保住自己的利益。为达到目的,某乙到处作信访并多次找到相关主要领导,某丙则以自己年近八旬的老母亲要挟说:“谁要让我们全家搬出房屋,我就将我母亲送到他家去;逼急了我就杀人。” 房屋只有一套,要怎样在指出各方法律责任的同时,既要保护到乙和丙的利益,又让三方当事人都能相应地享有房屋溢价?三全其美,何其艰难。 合议庭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王洪标站了出来。他这一站,让整个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关键性转机。 王洪标提出,既然案件还没有最后判决,那就说明事情还没有完全进入死胡同;根据州里的相关文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只要有一分的希望,我们都应该用百分的努力去争取。我作为政法委的一个工作人员,能否让我通过多调联动的形式,整合各方力量再对本案作最后的调解努力?合议庭经请示院领导批准,同意了洪标的意见,并指定洪标作为本案合议庭成员独立调解本案。 领受任务的当天下午,人民陪审员王洪标当即组织县社会矛盾化解中心相关人员,开始了他们一生中的最为艰难的一次调解。 开始,由于三方矛盾激烈,情绪激动,各方除了相互指责之外,根本听不进任何人的劝解;待各方情绪逐渐平静后,主调人员才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乙、丙两方担心甲夫妇无力履行义务及三方均想独自享有房屋溢价的诉讼心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由三方自行将争议房屋按现市场价确定最后价值,然后再确定房屋溢价部份的分配及房屋最后权利归属、受让人如何补足房屋差价等。由于乙、丙两方对甲夫妇的履约能力不再信任,于是提出只要甲夫妇能筹集到7.5万元现金,则一切问题均可解决。经过做甲夫妇的工作,甲夫妇接受该条件。调解工作似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更为棘手的问题是:依甲夫妇当前的情况,他们几乎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能力筹集到7.5万元现金。 如何筹集到钱成了调解工作的关键症结。甲夫妇经过半个月时间后,仅通过电话告知工作组一句话:我们已经找不到钱了,你们自己看着办!此后,甲夫妇讯息全无。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工作组经多方打听得知:甲夫妇之夫的父亲是一名退休老师,有一定固定收入。但因王父早年已经与甲夫妇分居生活,且在此前也已经为甲夫妇清偿多笔债务,王父是否还愿意再提供帮助?万般无奈之下,工作组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找到了王父。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王父最终答应:自己可以再帮助甲夫妇一次,但自己由于拿不出现金,银行也不可能给自己贷款(因超龄),自己只能用工资分期付清7.5万元。在得知以上付款方式后,乙、丙双方均表示:7.5万元必须一次性付清,否则一切免谈。 事情再度陷入僵局,结案日期却在一天天迫近,此时的王洪标只有拿出了最后一招:借助行政部门解决问题。经过洪标同志的大力斡旋,在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的关心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王父以个人工资作担保,一次性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借到了多方筹集的7.5万元现金。10月12日上午,三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及补偿协议并当场全面兑现。案件终于得到彻底、圆满的解决。 如何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能动性,有效改变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被动工作局面一直是困绕基层法院的一个工作难题,也是该院陪审员工作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工作课题。2010年初,最高法院政治部就人民陪审员能否独立进行调解作出了明确而肯定的答复:人民陪审员依法可以独立进行诉讼调解。该院以此为依据顺利审结该案,不仅凸显了该院陪审员高度的工作热情和高超的工作技巧,更为人民法院如何拓宽审判服务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经验积累。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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