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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推进途径
作者: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院长 胡勇 发布时间:2012-12-04 11:04:39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公信立院”的工作方针。王胜俊院长更是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具体方式和实现途径,是人民法院应予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我院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举措,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在省委政法委委托省民意调查中心组织的全省法院系统公众满意度测评中,连续多年名列前茅。我们认为,要确保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扎实推进,应从以下几条途径加以努力。 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司法规范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建立依规、有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严格贯彻落实我院有关诉讼材料接收、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出庭、民商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涉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等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辩论权、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诉讼进程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规范法官的告知释明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项制度,明确告知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到依法告知、及时告知、如实告知、全面告知。针对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均衡的情况,要通过释明行为和举证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辩论权以及举证质证权,适当平衡当事的诉讼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释明主体、释明程序、释明范围以及释明责任。强化法官的判后答疑义务。进一步加大判后答疑工作力度,明确判后答疑工作的答疑主体、答疑内容、答疑范围以及违反判后答疑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通过判后答疑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判决结果。注重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引导。以实现对当事人诉权的实质保护与维护和谐诉讼秩序为工作目标, 从防止和杜绝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要明确引导权行使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通过释明、指导、引领、教育以及规制等方式,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有序参与诉讼。加强对诉讼欺诈行为的风险防范管理。在案件审理中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提高责任意识, 避免简单地坐堂问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实地勘察、依职权调取证据、通知案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及与相关法院沟通等方式,加强对诉讼欺诈案件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诉讼欺诈行为以及后果的发生。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制惩戒力度。 二是规范执法尺度,探索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 全面总结我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我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努力将我院及辖区法院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引向深入。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凡本院被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件、经评查确定为差错案件的,应及时撰写典型案例评析,反馈相关业务庭。并以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交流审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对司法行为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联席会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通过庭长接待、涉诉信访、纪检监察和案件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裁量权行使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执法监督联席会应定期展开商讨,研究对策,并提出整改建议。针对执法监督联席会提出的整改建议,相关业务庭室应当出具整改报告,并及时反馈。 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系统、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开展案件质量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的规划性与针对性,实现专项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要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检查结果与法官职业信用、部门和个人业绩考核以及纪检监察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严格落实整改要求,最大限度地优化案件质量检查的效果。推行案件质量通报排名制度。每季度对全院业务部门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量化指标排名和定性问题通报,切实综合反映各部门案件的质量状况。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每季度集中通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业务庭要相应开展审判执行人员案件质量排名通报工作,并将排名结果与业绩考评挂钩。落实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制度。要在开展全院案件质量年度讲评工作的同时,进行案件质量季度书面讲评,并注重提高所选择的差错和优秀案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以案释法的效果。各业务庭要根据案件检查室、执法监督联席会通报、反馈的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结果,每季度开展案件质量庭内集中讲评工作,并针对被改判发回案件每月开展专项讲评工作。实行差错案件分级质询制度。审判执行案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在确定审判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相应责任主体要接受质询,质询情况及责任查究结果要记入职业信用档案。凡被评定为差错案件的,责任主体要接受庭务会的质询;凡被评定为中或大差错的案件,庭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主体要接受审判委员会的质询。加强审判管理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努力形成全面监控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事前指导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直接审理相结合全方位的管理格局。严格贯彻落实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质量巡视督查制度,专职委员要切实履行巡视督查和向审委会汇报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强化合议庭职能,切实落实合议庭依法判案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审判长联席会的组成、商讨案件的范围以及程序,充分发挥审判长联席会在审判管理中的应有作用。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审判规律、符合我院实际的专业化审判管理机构,切实提高我院系统化、科学化的审判管理水平。 二、加强司法公开建设,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进一步加大程序公开工作力度。提高立案环节的公开透明程度。结合我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统一、细化并公开各类型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对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强化执行工作全程公开工作力度。要建立执行工作流程台账,详细记载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和步骤的进展情况,将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结果以及相应证据等执行流程信息计入台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备查。要强化执行信息定期回馈。执行人员应当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结果等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执行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反馈。要切实推行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模式。通过执行流程的充分公开,实现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是进一步加大实体公开工作力度。强化诉审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效果。发挥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充分借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开展案件释明、庭前沟通、判后答疑等工作,达到定分止争、平息矛盾的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对当事人由于错误理解案件事实、法律及政策产生过高或不合理的诉讼预期的,宣判前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商谈,借助证据分析、辩法析理等手段,使当事人的诉讼预期调整到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防止因过高的诉讼预期受挫后降低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程度。全面落实证据全程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证据交换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质证在庭审时公开进行;庭前依法进行证据交换的,由主审法官主持;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证据的,在庭审时说明调取原因和相应法律依据;未准许当事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的,在庭审时说明理由和相应法律依据;裁判文书要强化证据记载,并充分说明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意见、采纳或不予采纳证据的认证意见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确保当事人诉辩主张记载的全面准确,确保重大程序处置行为充分公开。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从程序处置、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实体处理等方面加强说理和论证。对于当事人全部诉讼理由和抗辩主张是否成立要重点进行回应,尤其是对当事人未被采纳的诉讼意见,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详细说明该意见不能成立的理由。 三是进一步加大审务公开工作力度。扩大公开范围。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公开涉及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以及案件数量质量、类型变化情况等基本案件信息和相关审务信息,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工作模式和审判工作情况。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公开法官职业背景信息,将公开的信息范围扩展到法官等级工作经历、荣誉积累和所承办的大要案情况,进一步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了解,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为当事人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必要条件。落实法院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作为开放日,通过组织安排社会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三、加强司法作风建设, 以良好的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加强司法形象监督管理。落实改进司法作风四项规定。即:接收证据要规范。收取诉讼材料必须开具收取凭证,并在裁判中予以载明,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庭审态度要亲和。开庭、谈话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要耐心全面,不得随意打断。表述意见要审慎。未经合议,承办法官不得在庭审、谈话时对案件结果作出倾向性表述。观点立场要居中。切实避免因言行不当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强化审判作风监督管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审判作风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汇总、反馈相关庭室和承办法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加强对审判作风的动态监控、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促进行为规范。加强感情沟通和心理疏导。在开展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 要加大法官沟通能力和心理疏导能力的培训力度。通过提高法官情感沟通与心理疏导能力,增强法官对当事人情感和心理的关注程度,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和对司法的负面情感,夯实当事人认同裁判的心理基础。 二是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法律援助平台。针对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又没有聘请代理人的情况,探索与政府部门、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行法律援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及时知晓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利和具体的利用方式,促进当事人诉讼能力平衡。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司法便利,感受司法温暖。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坚持即立即往、即审即调、即裁即执、即和即了的审判方式,切实采取巡回就审方式审理案件,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就审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就审范围,丰富就审方式,提高就审效率,提升就审效果,切实发挥巡回就审在便民利民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全方位的诉讼服务新机制。在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查询案件、接收诉讼材料等“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尝试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为特殊人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为确有需要的诉讼当事人提供夜间庭审以及周末庭审服务;针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诉讼案件,向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手册,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等服务。 三是健全司法廉洁自律机制。严格落实廉政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司法不廉行为的发生。深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在找准、找全部门和个人廉政风险点并初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要结合职位说明书的修订,将廉政风险防范内容纳入职位说明范畴,使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职位均做到廉政风险明确、基本防控措施明确,有效增强廉政监管的针对性和干警廉政防范风险的自觉性。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方式。进一步畅通立案接待申诉渠道、庭长信访接待渠道、院长信访接待渠道、法官违纪投诉渠道,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官司法廉洁以及司法作风问题的投诉反映途径,有效监督法官司法廉洁情况。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提高案件审判执行效率。探索建立民生案件速裁、速执程序。积极探索民生案件速裁、速执工作规程,将涉及当事人基本生存保障权利的民商事和行政民生案件纳入速裁、速执范围。对当事人因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需加快审理的,在不损害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地加快案件审理和执行程序,缩短审理和执行周期。缩短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的审理周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精神,加快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的审理进程。通过缩短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间,提高案件整体的审判效率。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对案件审限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加大对超审限案件的监督管理。在执行我院《案件三项评查办法》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超审限理由的审查力度。进一步修订完善部门和干警业绩考核办法, 对无理由超审限的案件制定更为严格的考核管理措施。 二是提高诉讼纠纷调处化解实际效能。整合完善调处化解联动工作机制。要在进一步完善我院诉前、庭外协调和解机制,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刑事和解以及行政协调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诉讼调解以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积极推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调处化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强化对纠纷调处化解过程规范性的监督检查。要提高调解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杜绝以判压调、久调不结等现象的发生。探索实行调解报告制度,对于调解结案的,要将调解原因、调解的具体过程和调解方案的确立依据等内容形成调解报告入副卷备查,并逐步将是否有调解报告、调解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纳入案件检查范围。加大对纠纷调处化解效果的考核力度。要根据促进调解与规范调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部门和干警业绩考评办法,探索将调解的自动履行情况和申诉、信访等矛盾化解效果情况一并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并记入干警执法档案。 三是加大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的工作力度。建立专业组织和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工作机制。在破产、不正当竞争、劳动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商事案件中,构建商会、工会、消费者协会等专业组织参与调解的机制。在农民权益保障、相邻关系等案件中,构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纠纷。健全行政协调工作机制。在坚持个案协调与定期沟通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协调的适用范围,丰富行政协调的沟通渠道,拓宽行政协调的合作领域,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协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要以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为契机,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由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启动立案审查、调解化解或继续审理程序。 五、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以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司法体察、回应社情民意的能力。落实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制度。认真总结“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 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深入基层听取民意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院中层以上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完善法官交流制度,增加法官体察社情民意的能力。在现有一线法官到基层法院交流锻炼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交流的基层组织和人员范围,使法官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所言、所想、所为、所需,丰富一线法官对社情民意的认知经历,提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能力。针对年轻干警基层工作经历缺乏、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的状况,要通过定期轮换交流制度,丰富社会阅历,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转化工作机制。适时制定出台我院关于加强民意沟通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民意沟通表达转化工作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情理良俗的裁判援引机制。要重视社会公众普遍的道德标准、是非观念、良好的民俗习惯以及情感因素等在维系社会信用和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要在裁判中积极引入情理良俗,增强裁判论证说理贴合主流价值观和民众生活的能力,有效提高裁判结果的说服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 促进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探索建立疑难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论证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探索随机选择多名陪审员召开论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权衡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促进合议庭拓展办案思路,使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得民众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熟悉程度,在开庭审理前应将案件的起诉和答辩材料送交人民陪审员,案件重大复杂或疑难的,还应当安排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合议庭应当做好沟通工作。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评价机制。探索建立陪审员参审档案,选择有效评价方式,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参审程度等情况记入档案,在定期向人大反馈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民意咨询员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在坚持现有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和民意咨询员联络沟通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定期征询意见制度。针对不同主体,通过定期举行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主体对我院案件审理、司法作风、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及时反馈。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探索建立满意度回访与通报机制。对每季度各业务庭审结的督办案件,督办联络部门要逐一进行回访,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机关的满意度进行测评,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并对各个业务庭的满意率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各业务庭要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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