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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执行公信力的构建
作者:四川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时小云 发布时间:2012-11-26 10:17:18
【内容提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执行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执行公信力,增强执行权威,更好地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执行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我国执行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本文通过对我国执行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执行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执行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执行 公信 权威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来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1] ——金晓丹 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与信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公信是人民法院生命力所在,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执行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执行公信的现状,如何从执行规律以及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提升执行公信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现实的困境:执行公信力低影响执行功能的发挥 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公信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执行承担的职能作用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影响执行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它们相互交织,制约着执行公信力和执行权威的提高。 (一)外部执行环境对执行公信力的影响 1、监督制度不规范影响执行公信力 法律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制度尚不健全,我国宪法虽然强调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但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典及相关的法律却缺乏极具可操作性的关于具体执行机关间的监督。现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太过匮乏,规定的监督范围也很狭窄。现有的监督仅有一些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行的全过程;各监督部门缺乏协调,职责不明,分工不细,关系纠缠;而且,内部监督过于宽容。尤其是人大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检察监督和当事人的监督等本来是法律赋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维护执行公正的神圣职责,但执行过程中却成为个别部门干预执行、说情打招呼、实现个人私利的砝码。并且存在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自身涉及被执行案件时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向法院施压,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此外,传媒对执行权监督的法制化程度不到位。一方面,新闻舆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是,媒体监督有过于讲究“卖点”的情况,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执行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2、民众的法治意识不高影响执行公信力 由于重人情、重关系以及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情况下,申请执行成了“打关系”,加之当前的社会环境使得案件的执行不仅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而且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人们普遍感到有时到法院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难免对执行法官、法院产生不满。在案件执行中请、托现象严重,也折射执行公信力基础薄弱。案件申请执行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执行法官接触,对执行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执行。即使是申请执行人,也生怕自己的案件会被拖延,把执行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怎么执行,有了关系才好办事”[2]。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执行公信力基础薄弱。 3、律师业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执行公信力 由于律师选拔程序的简单化,律师职业监督的不完善,个别律师受利益的驱动,职业道德存在欠缺。有的代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向当事人索要所谓的“活动经费”,采用各种方式拉拢腐蚀法官,甚至与法官结成利益共同体,进行钱权交易;还有个别代理人蒙骗当事人,以给法官送礼等名义向当事人索取钱物,败坏了法院和法官名声,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公信力造成恶劣的不良影响。 (二)法院内部工作机制不畅对执行公信力的影响 1、法官素质的现状不容乐观 执行公信力高低与执行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法官是执行权的承载者, “法官是否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3]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法院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执行法官在整个执行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形象就代表了法院的形象,这就要求作为执行权行使者的法官必须具有高于其他一般社会成员的素质,他必须是社会的精英人物,只有高素质的执行法官才能在执行活动中做到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正确处理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关系,很难想象,一个整体素质不高的法官群体能够保障执行公正,并赢得公众信赖。?我国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法官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去甚远。经过正规院校系统学习,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仍属少数。多数法官虽然经过法院内部各种形式的轮训、培训,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是还有一部分法官不注重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培训时“混水”,在执行实务中常会无意识地或者说因业务能力不足导致执行不公及执行质效低下。由于执行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对法律理解不透,适用法律错误,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法律文书错漏百出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执行公信力。 2、生效裁判得不到切实履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的尖锐问题。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执行统计数据,全国2011年案件实际执行率为77.8%,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6.3%。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执行本应是面临冲突和纠纷时寻求国家保护的最后的和最有效的手段,而当前运用私力解决问题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崇尚结果的有效性而忽视手段的合法性。于是,人民法院所面临调查取证难、执行难,成为提高执行功效的一大障碍。而且法院的执行常常遇到麻烦。一些当事人千方百计隐藏、转移、出售被执行财产,抗拒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不择手段采取“拖”、“赖”、“躲”、“逃”等消极抗拒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将已购买的房产、汽车等财产故意不过户,而采取挂靠他人的办法逃债。有的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采取分立、合并法人机构等手段阻碍执行;一些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法院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要抓跟你走。”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法院经常找不到人,也不知道财产下落,使案件无法执行。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使执行法官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受到严重威胁,而且给正常的执行工作增加难度,产生连锁反应,恶性循环,影响整个执行环境。 3、法院内部工作机制不顺 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法院,执行管辖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依附于地方,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时往往左右为难,难以从全局的高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严肃行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法院主持正义、保障权益方面效能的发挥。法院系统内部对执行活动的管理一直沿用行政化手段,案件层层审批,院、庭长没有直接参与案件执行,却负责签发执行文书。这种带有浓厚行政化管理色彩的审判管理手段,实质上是权责不清。从而使对各个执行环节的管理弹性较大,给执行不公现象的产生留下制度漏洞。不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困难,硬件建设落后,严重影响法院执行工作正常运转。一些地方法院因利益驱动争案件管辖权,超标准收费,乱拉赞助,下达创收指标,甚至充当地方和部门利益的“保护伞”,办案与当事人搞“三同”等等,严重损害了执行公正。 (三)现行涉执信访制度对执行公信力的影响 随着执行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转型的执行体制与信访制度发生了冲突,两者之间存在着悖论和巨大张力。在此张力下,涉执信访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凸显出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主体日趋广泛、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过激行为时有发生等特点,近年来,涉执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异议、复议制度作为依法纠错、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救济途径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法律有关异议、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对异议、复议次数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当事人任意异议、复议,反复异议、复议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人民法院异议、复议后,引起对方当事人申诉上访,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人民法院对于涉执信访经常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特别是在“两会”期间及敏感时期,不少法院为劝阻上访,将当事人稳控在本地,只好采取盯人,有的甚至采取了围追阻截“战术”,折射出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性的降低,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公信力。 二、深入的解析:影响执行公信力的成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样,执行公信力不高,既有历史的、社会的等诸多执行之外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因素。进一步说,法院自身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执行公信力的社会评价与信仰指数。从法院自身剖析来看,执行公信力不高表面上与一些案件执行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执行不廉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需要我们深刻反思: (一)执行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 尽管我们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有待挖掘激发。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还存在着不能与大局合拍同步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执行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一些执行法官对国家的新政策不了解、不理解,也不关心,你说你的,他办他的,案件执行不能体现政策的精神、大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不顺从就是不讲政治,不会服务,不顾大局,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的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二)执行理念、技能与执行工作内在规律的发展不相适应 这些年执行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我们有不少的执行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执行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执行、消极执行、就案办案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如果说在以前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执行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注重效果,当前机械执法主要是片面追求执行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纠纷的实质解决,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在很多执行法官中存在着一种习惯,就是案件执行中,不愿意做当事人的工作,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工作。一是不会做,二是不愿做,这种对执行中释法的畏惧心理,主要源于怕自己言多必失,漏了把柄,从而引火烧身。同时,在很多执行法官看来,案件的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不服可以选择异议、复议甚至上访,与自己没什么关系了,于是“不服你可以到上面告去”,就成了执行后很多执行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口头禅。这样不负责任的言行,只会使对立的情绪越来越大,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4]。 (三)法院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执行之间不够和谐 这些年,法院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一句形象的说法“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指出了其中的弊端。如有不少的基层法院取消或限制人民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执行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审判楼越盖越高,越盖越豪华气派,造成欠帐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 近年来,随着为民司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和践行,在人民法官为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教育活动等系列载体的推动下,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群众对执行的评价与期望越来越高,但绝对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措施抓落实的力度还是不够,有的形容我们是“振奋人心的口号、丧失信心的行动”,雷声大,雨点小[5]。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执行、集中执行的适用率并不高,给人一种“作秀”感觉;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执行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给人以“口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仰基础。 (五)司法腐败依然存在极大地损害执行公信力 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执行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个别执行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执行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还有些执行法官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酒吧、歌厅、按摩房及其他娱乐场所。这些腐败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执行公信力。因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透过这些个案中的腐败现象,公众有理由对执行公正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法官乃至整个执行制度。 三、路径的选择:着力推进执行公信建设 提升执行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执行环境。提升执行公信力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实实在在的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大限度的信任和认可。深入提升执行公信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推进执行公信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执行公信力。 (一)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公正执行建公信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是执行公信力的核心与基石,执行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首要价值诉求。“司法公信力的树立除了需要法院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外,最主要还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来实现,通过司法公正进而达到司法权威,因为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如此裁判才可能顺利或在较少的阻力下得到履行”[6]。执行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定要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坚持把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让正义以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包括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参与性和效率性等。因此,法官在执行的全过程必须保持中立,否则即使执行结果公正也难以赢得公众信赖。除保持中立外,法官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当事人,给其充分地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这是公正执行的内在要求。要注重由效率来保证和促进公正,树立“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统一于高质量的执行工作中,杜绝超执限现象,始终把确保办案质量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以执行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执行原则,以阳光执行推公信 执行公开是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是树立和提升执行公信的重要途径。通过执行公开可以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和监督下运行、在公众信任的氛围中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度、服从度,才能增加执行的公信力。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执行领域的热点多,公众对执行工作信息需求量越来越大,对执行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们不仅要通过执行活动实现公正,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行公正。特别是加强法院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是消除公众对执行误解和猜疑的有效途径。公众只有对执行工作深入了解,才会理解并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我们必须打破目前封闭的宣传格局,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增进信息沟通借助各种大众传媒手段,让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解,增进法院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这对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执行公信力都具有相当作用。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试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的方式,将法院的一些重大工作部署,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执行案件,法院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公布给社会公众,满足他们对执行的知情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执行宣传活动主动与公众沟通,将会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业绩展示在大众的面前,缺点、不足无所遁形,这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这样的压力更能够转化为一种动力,促使人民法院及时听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使执行法官自觉地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从而使法院整体执行水平得到切实提高。 (三)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的第一要务,以严格执行提公信 对人民法院来说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严格规范的执行行为是提高公众获得公正执行信心的重要因素。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疏漏或瑕疵,虽然可能并没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也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官依法公正执行的合理怀疑,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有可能迅速转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呈现出交织放大的局面,阻碍公众对执行工作信任感的建立。所以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导向的法律原则,切实把握法律关、政策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要求深入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如果当事人对执行结果毫无把握,公众对法律适用毫无预期,那么执行公信必然大打折扣。要探索建立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发现、解决、反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执行案例的指导作用。 (四)始终坚持反腐倡廉的职业准则,以廉洁执行保公信 在法治社会,一方面,人民群众往往对法官寄予极高的期许,甚至高于其他公务员。另一方面,对执行不廉难以容忍,对执行腐败极为痛恨。个别法官作风不端、执行不廉往往能够迅速瓦解公众对执行公正的信心,严重损害法院信誉和法官声誉,给执行公信造成“硬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公众对执行的信任,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规范法官执行行为,遏制执行腐败滋生。近几年来,最高法院针对执行腐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颁布实施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执行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我们应以规范约束执行法官的业内外活动,狠抓执行规范的落实,以此增进执行权威。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因为“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7]然而,仅有监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杜绝执行不公及执行腐败,维护执行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公众从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中体会和感受执行公信力的力量。“公生明,廉生威”,我们一定要警钟长鸣,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大力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夯实廉洁执行根基,以清正廉洁守住公平正义底线,以“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保障执行公信力不断提升,以公正、严格、文明、清廉的执行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五)始终坚持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以为民执行筑公信 始终坚持能动执行、和谐执行的原则,充分发挥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中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传统优势和能动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利民惠民便民措施,完善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窗口建设,精心为涉执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善于运用执行科学手段,积极探索和推行电话立案、网上立案、电子签章等办案方式,有效减少人民群众执行成本,努力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权力,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执行效率和执行文明进步。进一步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执行救助基金建设,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执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使群众感受到执行的亲和力,增进对法院的感情认同。 (六)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执行改革促公信 积极推进执行改革,健全执行体制机制,为提高执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人民法院所需经费,可考虑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保障,在条件成熟时,应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防止执行权的地方化。健全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规范监督的范围、权限、程序和方式,确保各项监督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正义的程序需要正义的制度保障,正义的制度需要正义的程序展示,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来实施。”[8]要确立执行法官在执行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实行法官责任制,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执行的法官享有充分的执行权。同时,积极创新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增强监督的效果,确保执行权的合法规范运行。改革执行监督制度和涉执信访制度,依法杜绝无限制的申诉上访,切实维护执行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改革执行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执行法官任职条件,从源头上确保执行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的公信力。逐步建立体现执行工作特点、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管理制度,实现执行管理由行政化向专业化的转变。 结语 提升执行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在执行工作中,我们要把执行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行活动作为保护和落实人民利益的途径。同时,要实现办案与服务、实体和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相协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促进执行公信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金晓丹:让“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怎么看提升司法公信 [2]王效贤:“我国的执行公信力的研究” 《山东审判》2006年第2期,第55页。 [3]甘雯:“关于执行公正的几个主要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9页 [4]王世训:“从基层法院视角谈人民法院执行公信力建设” [5]王世训:“从基层法院视角谈人民法院执行公信力建设” [6]关玫:“执行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载《长春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54页 [7]蔡长水:“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杨夏柏主编,载《反腐败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66页。 [8][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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