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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光天化日持刀抢劫200元 金额虽小受重罚
发布时间:2012-12-04 11:23:10


     本网讯(王晖 曾秋兰)   2012年11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被告虽两次作案仅抢得现金200余元,但因涂某系持刀抢劫,法院认定应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涂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涂强在吉安海关附近搭乘一摩托车至吉安电厂宿舍,采取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得现金140元。2012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涂强在吉安电厂附近搭乘一摩托车至赣江大桥河西桥头,又采取持刀威胁同样的方法,抢得摩的司机现金94元。同日,被告人涂强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缴现金85元并已归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涂强于2003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强有犯罪前科,且持刀抢劫,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又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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