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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持刀抢劫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2-07-27 14:30: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朱建)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男子持刀抢劫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携带一把电工刀,来到高安市南街清高花园旁准备抢钱。况某回家时被江某发现,江某冲上前掐住况某的脖子,要况把钱拿出来。江某用电工刀顶到况某的左脸上,动手抢况某的手提包,在抢包过程中,江某手中的电工刀将况某的左脸、右中指、左食指划伤,后电工刀掉在地上。被告人江某抢到况某的手提包后,将手提包中的一台联想手机(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900元)和现金430元拿出,将手提包和包内其它物品一起丢弃。经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江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自愿认罪,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此对江某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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