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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包男子受审 法庭上辩护是“抢夺”非“抢劫”
发布时间:2012-05-22 09:50: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冰)   王某在居民小区内踹人抢包,逃跑时被过路人拦截并制服。法庭上,该男子为己辩护:其行为是“抢夺”并非“抢劫”。黑龙江萝北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冬天的夜里,张某拎着包走进自家小区,被闲逛的王某盯上。眼看张某还有三四步就进单元门时,王某一个箭步冲上前,朝其腿部猛踹一脚。张某一个趔趄,还没等反应过来,王某已抢下她手中的包夺路而逃。张某边追边喊“抢劫”。一个路人听到呼救声,拦截并制服了王某。

    法庭上,王某为己辩护,他未对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只是趁张某不备抢夺其财产,应按抢夺罪论处。法官审理认为,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行为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或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而抢夺罪则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本案中,王某在背后踹张某腿部一脚,致使张某身体失去平衡进而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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