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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出台前的思考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2-11-30 10:57:47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联合国调查数据显示,全世界每18秒就有一名妇女受到虐待;据世界妇女组织的统计,全世界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家庭发生过家庭暴力。全国妇联有关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北京女子董珊珊新婚不久被殴致死……近年来,类似可被贴上“家庭暴力”标签的“家事案”频现报端。正因为此些惊人事件,“反家庭暴力”问题入法,已经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但是因为在定义、取证、量刑上存在难点,所以《反家暴法》一直未出台。

    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因家庭暴力而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时常发生。家庭一旦“失灵”,国家和社会必须负起责任来。这一责任又须行之有据,操之有方。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已有规定,但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尤其是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家庭暴力,缺乏预防和制止的有效手段。在“反家暴”未出台前,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减少家庭暴力。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地方出台相关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定。如辽宁省曾经出台《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之后辽宁立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中进一步突出对儿童遭遇家庭暴力、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等的打击治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明确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有责任制止未成年人遭遇的家庭暴力。

    二、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

    健全多部门配合的有效行政干预机制。目前我国多部门参与的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还不完善,尤其缺少专门部门负责。政府应当设立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组织基层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健全系统的、综合的工作机制,对较为严重的或社区转介的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进行基本的调查和处理等行政干预,组织受暴者进行医疗检查、伤情鉴定、紧急救助、临时安置,协调相关社会资源为受暴者提供专业救助与服务,对施暴人进行教育、批评、拘留、行为矫正、监护支持,全方位、多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效干预,并与司法程序的介入互相配合。

    三、建立预防机制

    建立预防机制重在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帮助和监督,对家庭提供相关社会服务,消除家庭暴力危险因素。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包括基层社区的早期发现机制、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机制和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干预机制。在基层或社区建立以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人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早期发现机制,及时发现、筛查具有家庭暴力高风险的家庭。发现和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报告后,对轻微暴力行为作出及时反应和介入,对施暴给予教育、批评,对需要帮助的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以预防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和严重后果,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和社区不能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转介。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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