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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出资购房是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作者:熊涛 发布时间:2012-11-28 12:47:07
【案情】
1999年,蔡某和于某(女)登记结婚。2001年,蔡某单位将临街的一栋楼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蔡某想购买一套临街的夹层房屋(价格13万)作为经商。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向其叔叔借款。蔡某叔叔出资8万交给蔡某,口头约定该房屋系三方共有。蔡某购房后,办理了以他的名义的产权证书,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营业执照,又向房管局申请更改了房屋的用途,之后一直用于开饭馆。 2005年起,因生意难做,又因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蔡某就将该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转给同事,从中获利27万元。之后因夫妻感情不合蔡某于2006年9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这时候蔡某叔叔才发现该房屋已经售出,认为自己的出资占房屋价格的一半以上,对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也有产权,就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参加了诉讼。
【分歧】 第一种观点:第三人蔡某叔叔的出资不享有房屋产权.因其难以证明其当时出资已表明了要在争议房屋中享有产权的意思,即当时的权利意思表示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予以佐证. 第二种观点:第三人蔡某叔叔的出资应享有房屋产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作为设定权利的基础和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是承认的,特别是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出资是作为认定享有权利的最主要的依据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出资是作为认定享有权利的最主要的依据而存在的。但因出资的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出资设定的权利的不同,或者不可能设定权利。特别是在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出资在未明确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时,性质就可能是千差万别的,可能是借与,也可能是赠与,还可能是基于赡养、扶养义务的履行。因此,出资只有与出资人的某种明确的法律意思表示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出资的法律属性。 在本案中,第三人蔡某叔叔主张其出资要想享有房屋产权,就必须证明其当时出资已明确表示了要在争议房屋中享有产权的意思.否则,在争议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且在发证至诉讼已经4年,其才提出出资应系有产权的主张,且他又无法提供有利的确凿的证据(只有口头证据而没有其它证据),所以法院应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那么,蔡某叔叔的利益是否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么?当然不是。他享有对蔡某和于某的债权,可以要求蔡某和于某共同承担返还所出资额8万元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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