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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发热就诊死亡 医院被判担责10%
发布时间:2012-09-24 14:19:01
本网讯(通讯员 刘洁 张春林)
因发热到医院就诊,医院在接诊过程中,主观上没有引起重视,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致使患儿未得到及时诊治。9月2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夫妇因儿子死亡所致损失的10%即61021.3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1年9月9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佳(2010年5月21日出生)因发热到被告门诊就诊,化验血常规:白细胞3.86×109/L,淋巴细胞比例80.6%,门诊打了退烧针,带口服药回家。当天晚上11时许,患儿又发热入被告处住院,在进行体格检查后,被告初步诊断患儿为:1、呼吸道感染?2、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遂给予抗炎、对症支持处理(给予头孢噻肟钠、病毒唑等),未做胸片、脑电图等相关检查。当天晚上,患儿体温没有下降,直至次日凌晨3时仍不退热,且出现了四肢冰凉现象,遂告知被告医生,被告于3时至4时间采取了物理降温(冰枕、温水擦拭、酒精擦拭)的相应措施。同时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转院,但被告不予理睬。上午8时,患儿家属提出转院,被告仍不同意转院。 患儿因烧不退,家属请张某主任看患儿,建议拍胸片,做脑电图,但脑电图机器已坏而未做。后又请廖某主任看患儿,认为患儿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可能性大,家属又一次要求转院,此次被告同意转院,办理转院手续后,救护车于上午10:30分许出发,12:59到达江西省儿童医院。该院初步(入院)诊断为:呼吸道感染、败血症?。后患儿呕吐咖啡色液体2次,病情严重,立转PICU继续治疗,转出诊断:1、呼吸衰竭;2、循环衰竭;3、支气管肺炎;4、肠道病毒感染?转入PICU重症护理后,该院的转入诊断为1、脓毒症并肺水肿、感染性休克;2、肠道病毒感染?患儿经抢救无效于9月11日7:40分死亡。9月12日,新干县卫生局委托南昌大学医学院对患儿尸体进行解剖、查明死因。9月29日出具尸检意见:杨佳因患急性细支气管炎并肺出血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发后,原、被告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杨佳在被告处就诊死亡后,经尸检显示其死亡原因是患急性细支气管炎疾病,而有关医学资料载明,急性细支气管炎是一种常见的、好发于2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疾病。被告在检测到患儿白细胞3.86×109/L,淋巴细胞比例80.6%(已超正常数值一倍)时,主观上没有重视对待,仅开具口服药而未留院观察,且在入院诊疗过程中,仅进行体格检查和点滴静注,未及时进行胸片及脑电图等相关检查,而是在患儿持续不断发热的险情,被告上午8时以后查房时才决定去做胸片及脑电图等相关检查,被告的此行为对患儿的疾病确诊是不利的。另在诊疗过程中,患儿一直发热不退,出现险情时,家属再三要求转院,被告均未及时作出转院安排,且被告还有涂改病历的迹象。综上,被告在接诊及诊疗患儿过程中,主观上没有引起重视,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致使患儿未得到及时诊治,最终病情恶化而死亡,对此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诊断错误及诊疗用药不当,其观点不妥,诊断疾病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患儿自入住被告到转院江西省儿童医院,前后不足12个小时,要求被告在此期间确诊患儿疾病及采取正确诊疗措施,这不符合疾病诊疗的医学规律,且患儿在江西省儿童医院抢救治疗时间长达19小时,在此期间该院亦没有确诊患儿疾病,故对原告的上述观点不予采信。患儿的死亡后果主要是因其自身疾病的风险所致,故被告仅应对其主观上的过失及诊疗行为上的相关不作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患儿的死亡确实给原告带来精神上巨大的痛苦,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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