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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致1人死亡负次要责任被拘2月
发布时间:2012-11-26 09:08:31
本网讯(通讯员 罗贞)
因醉酒驾驶,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10月15日,由广西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酒驾司机陈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好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mg/100mL)驾驶牌号为桂M059L1二轮摩托车搭载黄台开往巴马县城,当行驶至G323线巴马县境内1398KM+350M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陈福驾驶的牌号为桂M3L611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福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好、黄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好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案后,被告人陈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好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后,被告人陈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好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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