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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上自行车致人受伤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16 14:39:23


     本网讯(通讯员 魏俊山 袁晓芳 隋福超)   生命和健康权是一个人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这两个权利失去了,那么其他的权利都无从谈起。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但是却不是每个人都能完全落实。黑龙江省泰来法院判决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8月2日晚间,黑龙江省泰来县居民耳某在公路上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行至当地华丽公司门前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耳某在当地人民医院被抓获。经医学鉴定,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53mg/100ml,完全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经事故认定,邹永录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法院查明,被告人耳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960元。

    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耳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耳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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