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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摩托车拘役一个月罚4千
发布时间:2012-10-16 14:19:10


     本网讯(通讯员 汪红霞)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华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今年4月3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吴华福驾驶赣EF5336号“钱江”双轮摩托车,从婺源县大鄣山乡上村往鄣山村行使至江村路段时,突遇严某驾驶的赣F36156号“朗逸”小轿车相向驶来。为避免碰撞,被告人吴华福紧急刹车并向右侧放倒摩托车。因惯性作用,还是与严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被告人自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验鉴定和认定,1、吴华福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2、吴华福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遇相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使,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3、严某驾车未尽确保安全、通畅之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华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能有效处置行驶中的紧急情况,发生人伤车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之情节,又就造成他人损失的民事赔偿自愿达成了赔付协议,故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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