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侯一丹)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颖桥法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最终判决被告李磊赔偿原告王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7898.80元。
2012年2月1日下午,被告李磊与原告王兵及张明一起到三人的同学孙刚家喝酒,当时参加喝酒的还有郭华、黄鸿共6人。酒后原告王兵与被告李磊及张明一起回家,被告李磊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原告王兵骑,张明骑着自己的摩托带着被告李磊,三人走到某地时,原告王兵骑的摩托车撞到路边的树上,致使原告王兵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后原告王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446.97元。另查明,原告王兵与被告李磊均无摩托车驾驶证,且被告李磊也知道王兵无摩托车驾驶证这一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又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对该事故给其本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磊明知原告王兵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且又饮过酒,却把自己的摩托车交由原告王兵驾驶,忽视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