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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纠纷酿大祸 农林地上“唱大戏”
发布时间:2012-05-17 16:49:1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胡宏伟 刘艳)   2011年5月,农妇曾某放牛经过林苏村地名学堂背的林地时,见许某某与其女婿吴某用皮尺量宅基地准备建房,曾某以其所量的林地的使用权争议林管站尚未处理好为由,速叫许某某不要测量,后曾谋与许某某发生争吵。许某某父亲许某听见曾某骂人后,认为择地建房时被骂是不吉利的,便于曾谋扭打致曾某昏厥不省人事,后曾某诉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告许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并责成被告许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249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上午,被告许某的儿子许某某及女婿吴某在林苏村地名学堂背的林地上用皮尺量宅基地准备建房。原告曾某放牛经过看到后,以其所量的林地的使用权争议林管站的尚未处理为由,叫被告之子许某某不要进行测量,并与许某某发生争吵。被告许某听到原告骂人,认为择地建房时被骂是不吉利的,就从家里赶来,拉原告离开其子测量的林地位置。原告不从,双方发生拉扯,被告拉原告离开了6米左右处。原告用嘴咬被告的手,被告为避免被咬。就用手抓住原告的双手不放,将原告按倒在地上,并用脚按住原告的大腿,相互僵持约20分钟,原告晕倒过去后被告停手。后经医生门诊观察及进行X光,CT检查,诊断伤情为:胸12椎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从纠纷起因来看,原、被告有争议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在政府职能部门没有调处之前,双方本应维持现状以缓和双方矛盾,被告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测量准备建房,原告以不当的方式阻止被告测量宅基地,均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从纠纷发生的经过来看,被告将原告拉离测量宅基地时,原告想咬被告,被告将原告双手抓住不放,并将原告按到在地,相互僵持时间较长,致原告旧伤复发,被告应负较大责任,原告应负较少责任;从原告伤情开看,原告所受的伤为胸12椎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是在扭撕过程中形成的,其第12胸椎骨折为长期劳作造成的陈旧性、压缩性骨折,此次损伤加重了其原有胸椎骨折的损伤表现,由此可见,原告的胸12椎骨折是旧伤,不是被告的行为所致,原、被告相互扭撕所导致的结果是引发原告的旧伤复发。

    综合上述原因,本案纠纷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故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60%,原告自负4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曾某660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法院故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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