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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房村民通过行贿获取26份房产证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11-09 11:58:43


     本网讯(肖福林)   在知道自己建房无法律政策依据后,一村民仍然通过行贿手段骗取相关建房证书,并最终骗得26份房产证。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原告之一陈贤塘与本案案外人罗瑞金等人合伙于2004年至2007年间,在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下陈屋组323国道旁违规建房。由于办理所建房屋的产权证需要取得《江西省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即所谓的“两证一书”,而根据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府办字[2004]5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6月29日起,章贡区各镇全面停止办理“两证一书”。本案原告之一陈贤塘通过行贿手段,以将办理时间虚假填写为2004年6月29日之前的方式,先后非法办理了22份“两证一书”。陈贤塘持部分非法办理的“两证一书”,非法办理了26份房产证,并将部分房产转让给其他九名原告。2011年6月3日,陈贤塘被章贡区法院判决犯行贿罪,并证明了上述“两证一书”系通过行贿手段伪造所得。被告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法检机关向其发出有关撤销非法所得房产证的《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后,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撤销原告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原告等人不服经行政复议亦未得支持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上述撤销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被告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采纳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及章贡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作出撤销原告等人的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十名原告之一张春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屋权属登记审核所提交的“两证一书”系以行贿手段违法取得,该行为自始无效,房地产管理局适用《房屋登记办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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