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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升值后家庭房产纠纷的五种情形
作者:舒怡 发布时间:2012-10-23 09:51:08
尊老养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子女因房产问题与父母发生纠纷的案件增多,反映出房产升值后,家庭已成为争夺房产的小战场,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亟须正确引导。北京市海淀法院就此类案件进行调研,老人与子女间涉房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父母一方死亡后,子女与丧偶老人争房。当丧偶老人的住宅临近拆迁时,子女通常希望分得去世一方老人的房产份额以获取拆迁补偿,从而起诉丧偶老人要求继承房产。 二是子女借住在老人房屋内,老人与占房子女发生纠纷。一些子女自己不具有购房能力,工作后一直与父母居住,结婚生子后仍未搬出,小两口与老两口因住房问题发生矛盾,子女坚持占有父母房产不愿搬出。 三是子女假借老人之名出卖房产。有的子女通过隐瞒、诱骗等手段,拿到父母的房产证、身份证,骗取中介、买房者的信任,出卖父母名下的房产,导致老人无家可归。 四是老人以子女名义办理贷款手续购房后与子女发生所有权纠纷。老年人购房时,房屋中介往往推荐让老年人以子女名义办理购房贷款手续,以获得较大的贷款优惠,子女成为登记备案的房主。有的子女取得房产证后自行出卖房产,挥霍卖房款;还有的子女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回老人名下,以此限制老人转让房产。老人出资购买了房屋却仍然得不到房屋的控制权。 五是老人为获得子女赡养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发生纠纷。有的子女在老人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就要求与老人分开居住,有些老人不得不租房居住。 海淀法院认为,老人与子女涉房纠纷多发的原因,除近年来房产升值,房地产政策调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家庭重大财产分配导致的家庭伦理动摇,子女失去了尊老敬老的基本道德。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防范意识。很多老人在生活中将自己的房产权证、身份证件全部交给某一子女保管,子女很容易隐瞒老人,私自出售房屋。老人应当厘清自己的财产,自行保管权证、证件,同时应当意识到“以房养老”的重要性,在没有其他住所、没有固定养老费用的情况下,尽量不出售自己名下的房产。 二是注重法律保护。老人与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不同个体,双方的经济往来应当留有凭证,老人为购买房屋向子女给付大额钱款、偿还贷款,最好使用银行系统汇入子女账户。一些老人在支付购房款时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导致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 三是增强舆论教育。很多家庭的房产纠纷源于父母子女间的不良相处模式。一部分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从小养尊处优,产生了父母财产就是自己财产的错误认识,抱着“房子总归是我的”态度私自处理了父母的房产。针对这些现象,法院应当通过宣传途径努力予以纠正,从舆论上进行正确引导。 四是做好心理疏导。一些老人需要寻找老伴进入“黄昏恋”。子女往往对老人寻找新伴侣的做法有抵触情绪,认为新伴侣实际上是贪图老人的财产。在处理类似矛盾时,法院应当做好子女的心理疏导工作,使其将“人”与“财”区别看待,一方面积极协助老人走进新的生活,另一方面与老人协商做好财产公证和再婚协议,帮助老人控制好财产以减少再婚的经济风险。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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