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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谎称兑换汇票实则借机绑架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07 16:37:09
本网讯(通讯员 曾峰 吕志豪)
为绑架他人借机谋财,杭州一男子在网上发布能够兑换汇票的虚假信息。结果有人信以为真,前往兑换汇票。该男子便伙同他人将来人绑架,索要巨额赎金。11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杨、胡强十四年、十一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佩林十三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011年,被告人洪杨在网上发布能够兑换汇票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与其联系,借机实施绑架。同年12月14日,被害人童某受朋友徐某委托,携带五张价值共计1450万元的银行汇票前往杭州市,与洪杨接洽承兑汇票事宜。被告人洪杨预谋绑架童某,遂找到被告人张佩林,并请张再联系一人一同实施绑架。洪杨承诺事成之后给张佩林50万元现金。张佩林遂找来被告人胡强,向胡说明情况,让其帮助看管被绑架人,并承诺事成之后给胡现金5至10万元。 次日晚,被告人洪杨请童某吃饭,期间趁机将安眠药放入童某酒里致童某昏迷。后三被告人采取捆绑等方式连夜开车将童某拘禁于湖州市安吉县境内一偏僻的房间内。 此后,被告人洪杨持童某带去的银行汇票前去承兑汇票,张佩林、胡强看守童某。结果,被告人洪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汇票兑现。三人遂将童某绑架至南京,并向童某朋友徐某索要30万元现金。未果后,三被告人又将童某绑架至固始县城关。 12月17日中午,童某趁隙报警,被告人张佩林、胡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张佩林的配合下,被告人洪杨落网。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童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2年3月4日,被告人洪杨赔偿童某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400元。 法院还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张佩林受李某(已判刑)指使将欠李某赌债的郭某拘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杨、张佩林、胡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佩林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佩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被告人,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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