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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绑架抢劫者 被害人沦为被告人
发布时间:2012-11-12 17:05:01


     本网讯(通讯员 梁震)   2012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绑架案,犯罪后潜逃的被告人劳月锦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1年9月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劳月锦伙同梁创业、梁创有、梁铎宝(均已判刑)等人,以被害人黎某琪、苏某勇、蒙某平当晚抢劫了梁创有为由,将三名被害人挟持到灵山县檀圩镇某村委的禾塘处进行拘禁、殴打。期间,被告人劳月锦及其同伙,以伤残三被害人身体和送派出所处理为要挟,多次打电话威胁三被害人的家属,要求交付赎金。次日凌晨,在三被害人家属共交纳15500元赎金之后,三被害人才得以释放。

    案发后,同案犯梁创业、梁创有、梁铎宝先后落网并被判刑,但被告人劳月锦一直潜逃,后于2012年7月1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灵山县公安局处理。10月10日,灵山县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劳月锦既是本案的主犯又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本案确因被害方引发,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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